47人初選案|黃之鋒一方求情指屬「積極參加者」 同意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

社會

撰文: 陳曉欣

發布時間: 4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7 分鐘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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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黃之鋒。(資料圖片)

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,45名罪成被告續分批進行求情。法官今(5日)聽取被告黃之鋒及譚文豪等6人求情。代表律師求情指,黃之鋒沒有組織或協助初選事宜,應歸類為「積極參加者」。代表律師同意黃在保釋期間犯案及簽署「墨落無悔」聲明屬加刑因素,但望法庭考慮刑期會否造成壓倒性影響。

本案為高等法院案件,不設陪審團,主審法官為《港區國安法》指定法官陳慶偉、李運騰及陳仲衡。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(暫代高院)審理。

法庭今聽取認罪被告黃之鋒、譚文豪、李嘉達、譚得志、胡志偉,以及審訊後罪成的施德來6人之求情陳詞。

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李國威求情指,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第22條三級刑罰制下,黃應歸類為「積極參加者」,並強調黃沒有參與組織或協助初選,黃只簽署了「墨落無悔」聲明,同意屬加刑因素。

就量刑整體性方面,李同意黃在另案保釋期間干犯本案是加刑因素,但望法庭判刑時考慮刑期會否對黃造成壓倒性影響。法官另關注,黃的公共服務求情理據經已在另案判刑中反映,質疑能否在本案重用及再作減刑。李澄清,並非請求法庭給予額外減刑,希望可解釋黃一直熱心助人,積極參與公共事務。李另指,黃獲母親、教會及前教師寫求情信,冀獲釋後改過自新。惟法官關注黃未有寫求情信,辯方指據黃的指示黃會重新開始。

李又指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30條有關「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、組織、人員串謀」不適用於本案,因本案是本土事宜,黃雖赴美游說,但與本案無關,只是反修例運動的宏觀背景,游說遠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生效前已發生,本案並無指控被告串謀外國勢力,因此第30條並不適用。

代表譚文豪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求情指,譚來自草根家庭,憑努力成為機師,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,從政不是為了名利,只望回饋社會。何引述譚在任期內的投票紀錄,指譚在任期內支持多項政府法案,並趕及於2020年立法會暑期休會前通過更多民生議案,強調譚並非無差別否決。法官則指,那只是過往的投票紀錄,本控罪是關乎來年的任期,何況譚已認罪。

辯方指,法庭只應將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視作謀劃的存在及有誰參與謀劃,但不能視為控罪基礎,並引述國安法第39條指法庭不應考慮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以判刑。辯方指若法庭採納三級刑罰制,譚應被歸類為積極參加者。辯方另指,譚雖是民主動力(民動)的委員,但譚是以公民黨身分任委員,沒有證據指譚在民動中有角色。譚的求情信則指,對其過往言行深感悔疚,希望公開向香港社會各界及中央政府真誠道歉。

代表李嘉達的大律師陳德昌求情指,李在三級刑罰制下應被歸類為「積極參加者」,建議以3年至6年半作為量刑起點。辯方指,李畢業於港大社工系,盡心盡力服務社群,李被定罪後恐被除牌,但李會另覓方法服務社會,另計劃獲釋後向女友正式求婚。

聆訊下周一(8日)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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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